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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期满续延手续的公告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现就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期满续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申请续延注册资格的境外供货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8张以上照片.照片必须体现公司名称门牌号大厦名称路标.提供的照片办公室平面图必须和申请书的情况一致
(四)原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五)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